未来三年内蒙古将累计减税降费426亿元
发布日期:2019年02月17日
央广网呼和浩特2月16日消息(记者郑颖)记者在15日上午举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减税降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,内蒙古出台多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,未来三年将累计减税降费426亿元。
发布会上,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冯建中介绍: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,自治区财政厅、内蒙古税务局已印发了《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%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》,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减按50%征收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耕地占用税、资源税(不含水资源税)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本次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还完善了优惠方式,通过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,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,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并按20%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;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,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并按20%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另外,还规定了政策可以叠加享受,已享受地方税及附加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还可叠加享受本次地方新出台的减征优惠。经测算,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将惠及内蒙古区138万户企业,从2019年起,每年将为企业减轻税费负担72亿元左右,三年累计减税降费216亿元。
与此同时,内蒙古出台《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》,其中有9项减税降费政策。从2019年到2021年,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加大减税力度,降低涉企收费。包括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(含100万元)的,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;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,按现行标准80%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;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纳税9万元)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;自治区权限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收费等。全区100多万户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将收到减税降费的“红包”,每年减轻企业税费负担70亿元,三年累计减税降费210亿元。
综合各类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,内蒙古每年将减轻纳税人负担142亿元,三年累计减税降费将达到426亿元。